承包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,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。催告合理期间的制度目的,一方面为保障其他债权益,另一方面系督促发包人支付工程款。若发包人在合理期间届满前,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工程款,则该期间应视为届满,承包人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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